时间:2022-10-17 10:32 来源:合阳法院
10月10日下午,城关法庭收到当事人送来一面印有“依法为民解难事 真情温暖感人心”的锦旗。
2021年7月合阳法院城关法庭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2021年3月,原告经朋友刘某介绍为被告承包的某工地做装修工程并约定了工资。在施工期间,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打孔时,将电锤打到了楼板钢筋上,钻头被卡住,导致原告从约3.5米高的两层脚手架上摔下,右臂受伤。经合阳县医院诊断为肱骨远端骨折,原告住院治疗三个月,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仅通过刘某给付原告3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让原告走诉讼途径解决。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20余万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其在工程施工标准的要求方面不存在过错。在原告出意外后为表示关切,将3000元支付给刘某用以医疗救急,是人道主义的救急款。原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以驳回。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责任主体,法庭工作人员多方走访,对关键证人进行询问。经调查:被告承包了某工地装修工程,为赶工程进度,被告让刘某找来原告及乔某三人一起做装修。原告、刘某及乔某三人了解工程并与被告谈好工价后,被告对他们三个人提出了装修要求。据此本院认定原告、刘某及乔某三人之间是平等关系,不存在隶属管理关系,三人是一起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支付报酬,因而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案件实际,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申请执行后,被告履行了部分案件款。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