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0:37 来源:合阳法院
近日,合阳法院速裁中心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被告双方曾系男女朋友。分手后,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其在恋爱期间发给被告的多笔转账未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被告认为原告要求其退还的转账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花费,而非借款,且恋爱期间自己也向原告转过钱,属于恋爱期间正常的转账,不同意还款。
办案法官查看了原告提交的多份转账记录,发现二人在恋爱期间的确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其中不乏有一些特殊数额(如“1314、520、521”等)、特殊日期(如生日、节日等)以及明确写明属于节日礼物的转账记录。
嗣后,办案法官向原被告进行了沟通说明,告知其在恋爱期间,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意的赠与行为,赠与方要求退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同时,构成民间借贷不仅要有转账交付行为,还应有借贷合意,如若无法证明转账行为达成了借贷合意,也无法支持借贷行为的成立。
最终,在办案法官的耐心沟通、说情讲理下,原、被告听从了法官的劝解,服从调解,案结事了。
编辑:王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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