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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例九

时间:2019-12-31 09:29 作者: 通讯员 张海蓉 来源:合阳县司法局

 【案情介绍】雷某,男,初中文化。2014年11月4日晚,雷某在散步途中因琐事与郝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雷某用嘴将郝某左手咬伤,并持刀将郝某左手划伤。后经法医鉴定,郝某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以案释法】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与被害方郝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结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雷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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