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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若贪杯,既伤感情又伤身

时间:2019-06-12 09:20 作者: 通讯员 陈子娥 来源: 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陈子娥)日前,路井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饮酒不慎导致死亡的共同侵权案件。

七被告与死者杨某系同村工友。2019年1月,被告之一刘某邀请其他工友在西安某川菜馆吃饭,席间大家觥筹交错,相互劝酒,八人喝了8瓶白酒。酒后,大家将杨某送回出租屋后离开。第二日,发现杨某倒在出租屋地板上,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死亡原因是饮酒过量。死者杨某家属与七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七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诊疗费等共计171325.8元。

路井法庭受理后,了解到七被告与原告均系同村,平时关系尚可。承办法官遂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约谈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努力寻找案件的突破口,随后积极组织双方庭前调解。通过承办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开导,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后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七被告共同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

法官提示:是朋友,就请别劝酒别伤了感情再伤身。具体讲,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以下4种情况需承担法律责任:(1)强迫性劝酒。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需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过错责任。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因为,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对遭受损害又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是最适合不过的。(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对于那些喝多了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人还要自行回家的情况下,我们就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比如,最好照顾到酒醒,使他恢复自我行为能力,或者直接送至其家人、亲属身边,也可以电话通知家人过来接送,当然要陪同到家人、亲属到来方可离开,醉酒严重者要及时送医院急诊。(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发生这类情形,首先,我们要极力劝阻,找代驾或送其回家直至交付其同住家属,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其次,对于开车的朋友,在其属于醉酒状态时,如果未加劝阻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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