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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城关法庭:维护合法权益 获当事人的感谢

时间:2018-10-18 09:09 作者: 通讯员 刘媚 来源: 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刘媚)鲜艳锦旗表感激之情,耀眼金字吐群众心声。10月16日,合阳法院城关法庭内,笑声鼎沸,气氛热烈,当事人张某某高兴地将一面印有“秉公办案 为民谋利”的锦旗送到法官手中,表达自己的对城关法庭公正司法的肯定和感激。

原告张某系城关街道办北知堡村三组人。1994年,原告之父以户主身份与被告城关街道办北知堡村三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共承包土地9.2亩(当时原告家包括原告共4口人,每人按2.3亩地计算)。2011年被告嫁至河南,单户口一直未迁出。2016年5月7日,合阳县人民政府为原告之父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原告系分配了承包土地的农户成员。2017年6月前后,县上规划修建千亩湖,征用被告北知堡村三组土地71.6亩。被告制定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是按原分地人口占百分之四十,现有人口占百分之六十分配。被告以原告已经外嫁他地不能按现有人口对待,少分给原告土地补偿款8350元。原告认为其是该组成员,出嫁后再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自2012年至今一直在被告村组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享受村民合疗待遇,应依法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补偿款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户籍登记在被告村组,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同其他村民同等待遇,被告在给本组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少给原告分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足额分得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故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835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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