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02 15:05 作者: 特约通讯员 苗建丽 来源: 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苗建丽)12月27日下午,合阳法院办公大楼前鞭炮阵阵,合阳县坊镇坊东村李某及亲属将一面鲜红的“执法公正 心系百姓”锦旗送给甘井法庭,以感谢法庭公正处理了其与合阳县坊镇灵泉村党某保证合同纠纷,给其追偿回长达四年之久的欠款28000元,并已当庭执行清结。
2013年4月21日,原告李某经被告党某担保借给合阳县金峪镇拔丁村雷某现金30000元,雷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2%。2017年1月雷某去世,2017年1月24日葬埋雷某的前一天,原告与被告来到雷某家找雷某的妻子催要此款未果,2017年4月10日至9月原告先后9次通过电话向被告主张该债务亦未果,故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代雷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结清。
甘井法庭受理该案后,首先承办人通过原告了解情况,原告讲2017年1月24日葬埋雷某的前一天,原告与被告来到雷某家找雷某的妻子催要借款30000元未果后,被告答应给原告偿还15000元,后被告不承认此事,无奈原告提起诉讼。随后,法庭通知被告党某到庭应诉,被告辩称,他对雷某借原告现金30000元、月利息2%、他本人是担保人的事实无异议,但他不同意偿还此款,原因是:他有一份借款保证书,保证书主要内容载明借款一年内结算,本息全清。这份保证书虽然是他亲自执笔所写,但有原告与雷某的亲笔签名。因此,这笔借款期限为一年,他的担保期限就是一年,在这一年期间以及之后的4年时间被告从未向他主张过该债务,故他的担保期间已过,他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不愿意调解,请求法庭依法判决。当即法庭依程序给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2017年10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就被告提供的借款保证书争辩不止,原告称自己是文盲,不识字,只会写自己的名字,当初原告让她在保证书上签名时,给她说保证书内容是证明雷某借钱那天自己见过雷某,他不知道保证书内容写的是还款期限,而且保证书内容上下项笔迹不同,所写的“借款一年内结清”的 “内”字有涂改痕迹,此借款保证书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案经过2个多小时的开庭审理,宣布休庭。
休庭后,承办人认真琢磨分析案情和被告提供的借款保证书,承办人认为,被告党某提供的借款保证书中存在不同笔迹、有涂改痕迹,且落款时间没有写明具体年度,不能证明担保期间的起点,被告党某亦未提供有力证据,对借款保证书不予认定,故被告党某代雷某应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17年11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宣判,当庭被告党某主动向法庭承认错误,请法庭谅解在审理期间自己对承办法官态度有些过激,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后经承办人多次给原告做调解工作,于2017年12月27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告归还原告现金28000元,并已当庭全部结清。此案圆满审执结。
近年来,甘井法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服务宗旨,认真履职,扎实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调处了一批婚姻家庭、涉及民生的纠纷,受到辖区群众一致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