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20 08:52 作者: 特约通讯员 成勇 来源: 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成勇) 近日,合阳法院黑池法庭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雷某要求被告宋某支付其工资的起诉,原告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
2014年5月被告宋某在陕西某装修公司韩城锦苑华府工程工地进行装修。因该工程工期短、任务紧,该装修公司老板便托宋某多找些工人干活,原告雷某即是其中工人之一。7月装修工程结束,装修公司老板通过宋某给付原告雷某1500元,下欠5500元工资未付。嗣后雷某以宋某叫其干活为由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2015年6月、7月宋某迫于无奈同雷某两次去西安找陕西某装修公司老板,但均未见到装修公司老板。同年10月雷某再次来到宋某家索要工资,宋某给雷某出具条据一份,内容为:暂欠,韩城锦苑华府工程(陕西某装修公司装修)雷某上料及清理垃圾报酬5500元,宋某,2015年10月26日。2017年9月原告雷某以宋某被告向法院提起索要报酬诉讼。受理后办案人员给原告雷某讲解法理,列举案例,释明被告主体存在不适格之疑,但原告既不撤诉也不变更被告主体资格。案件开庭审理后,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为:一、被告宋某是受陕西某装修公司之托,原告雷某对此委托关系知情的,被告宋某也并非接受劳务方;二、被告宋某出具的条据,虽名为欠条,实则为证明条据,亦未形成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上诉期满,原告未提出上诉,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据了解,任何法律案件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当事人在诉讼前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风险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须与被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法院极可能以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起诉。
上一篇: 诉前调解化纠纷 夫妻和好把家还
下一篇: 合阳法院法警局成功处置一起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