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09:06 来源:合阳法院
“距离我向原告借款的时间已经过了三年,诉讼时效早过了,原告不能再要求我还钱了。” 12月14日,合阳法院速裁中心在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被告周某抗辩道。
此时,办案法官告知被告,虽然借款时间已过三年,但借条上约定了借款期限为1年,且原告在借款到期后也多次通过微信、彩信等方式向被告催要,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未经过。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耐心询问被告有关情况,了解被告拒绝还款原因,打消被告顾虑,最终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时,往往断章取义的理解法律规定,此案中被告想当然的认为,借款过了三年借款人的诉讼时效就过了,不能再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实际上,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中,不是从借款发生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借款期限届满后起算。同时,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还通过微信、采信主张权利,故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则,即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起算,每催要一次,即重新起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