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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收养协议》公证

时间:2022-11-29 17:51 来源:法治合阳

近日,当事人牛某致电合阳县公证处咨询《收养协议》公证的相关事宜,在电话沟通中,公证员了解到:牛某与丁某夫妇结婚多年,工作固定,收入稳定,拥有合法住所,但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生育子女;而刘某与李某夫妇婚后共生育三女一子,并共同养育李某前次婚姻所生一女,总共养育有五个子女,除刘某慧(现年1周岁)外,其余都在上学,但刘某与李某夫妇二人无学历无技能无稳定工作,收入不稳定,租房生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抚养刘某慧;刘某慧出生后,经刘某与李某夫妇同意,牛某与丁某夫妇便收养了刘某慧,并一直抚养至今;但由于客观原因,双方现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故申请办理《收养协议》公证。

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公证员详细告知了牛某办理《收养协议》公证所需的相关材料。几日后,牛某、丁某夫妇带着刘某慧和刘某、李某夫妇携带相关材料共同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本着有利于刘某慧(被收养人)抚养和成长的原则,公证员对刘某、李某(送养人)和牛某、丁某(收养人)分别进行了询问,在确认了送养人、被收养人、收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送养人、收养人的真实意愿后,公证员严格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整个交谈过程中,牛某、丁某夫妇言语举止得体,且与刘某慧相处融洽,体现出其确实具有照顾、教育、保护刘某慧的主观意愿。经询问和审查,刘某、李某夫妇现确已无力抚养刘某慧,并有送养刘某慧的主观意愿,刘某、李某夫妇符合送养人的条件,刘某慧符合被送养人的条件;牛某、丁某夫妇身体健康、无子女、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强烈的收养意愿和相应的抚养能力,符合收养人的条件。

受理公证申请之后,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身份核验,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向当事人详细说明了《民法典》关于收养的法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办理收养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对《收养协议》进行了完善,特别告知了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当日,公证员便为当事人出具了《收养协议》公证书,当事人满意地离开了公证处。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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