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9 18:21 来源:平安合阳在线
为净化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强全县禁种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铲除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坚决遏制、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实现全县禁绝毒品原植物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非法运输、非法携带、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包括播种、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获等一系列行为)。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严禁任何餐饮业、单位(企业)食堂和个人出售、食用罂粟幼苗、罂粟壳、罂粟籽。
三、凡发现违反以上法律规定的,将依据以下法律进行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第352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之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3)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非法种植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一律铲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2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凡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罂粟壳或自觉主动铲除已播种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对积极检举揭发非法买卖、非法运输、非法携带、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协助收缴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的,以及举报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将给予奖励,并对积极检举和举报者身份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合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13309135520。
合阳县禁毒委员会
2020年3月17日
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