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25 09:11 作者: 来源: 渭南政法网
2018年2月2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张立龙、刘凤香、赵力、王桂萍4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立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凤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处被告人赵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桂萍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张立龙,曾用名张新发,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刘凤香,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赵力,女,195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01年3月1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依法处理。
王桂萍,女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08年9月4日因传播“法沦功”被行政拘留15日。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立龙自2007年开始从境外网站下载、印制并传播“法沦功”宣传资料。被告人刘凤香2015年11月24日因散发“法沦功”宣传资料被公安机关查扣、告诫。2016年4月刘凤香将原租住处“法沦功”宣传资料及制作设备转移至现租住处。被告人赵力长期参与“法沦功”邪教组织活动,为被告人张立龙的“法沦功”宣传资料制作窝点提供工具支持并传播“法沦功”邪教组织宣传品。被告人王桂萍明知张立龙制作“法沦功”宣传资料,多次为其提供纸张、油墨,予以帮助。
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赵力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从赵某处查获“法沦功”书籍6本、“法沦功”宣传单352页、MP3播放器1个、U盘10个、李洪志照片3张、光盘10张、印有“法沦功”字样的十元面额人民币1张。
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张立龙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从张立龙住处查获“法沦功”书籍600余本,光盘29张、以及未装订的宣传资料10000页,“法沦功”护身符卡牌200张、李洪志画像5幅、“法沦功”台历2个以及用于制作“法沦功”宣传资料的笔记本电脑4台、平板电脑1台、移动硬盘2个、打印机4台、裁纸机1台、裁纸刀1把、装订机2台、刻录机1台、塑封机1台、打印机墨水40盒、移动光驱3个等物品。
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刘凤香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从刘凤香处查获“法沦功”书籍、报刊368本,光盘165张,翻墙软件15张,印有“法沦功”宣传标语的十元面额人民币100张、五十元面额人民币2张、五元面额人民币120张、“法沦功”宣传展板12套,李洪志法像6张,不干胶A4标语7张、“法沦功”门贴41张以及显示器1台、电脑2台、刻录机1台、MP4播放器2台、EVD播放器1台、裁纸刀2套、油墨45瓶/盒、DVD播放器1台、手机1部、打印纸10箱、订书针50盒等物品。
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桂萍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从王桂萍查获“法沦功”书籍9本、光盘24张、台历5个,李洪志相框2个,翻墙软件6张、个人学法笔记本48本、印有“法沦功”宣传标语的十元面额人民币5张。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中被告人赵力、王桂萍分别与被告人张立龙构成共同犯罪,且赵力,王桂萍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被告人刘凤香与其他被告人非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立龙、刘凤香、王桂萍如实供述主要涉案事实,且王桂萍当庭积极悔罪,对上述三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力系从犯,对其依法应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十三条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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