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23 08:37 作者: 李炜 来源: 渭南政法网
一、共产党员不能信邪教是政治纪律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一条中指出:“全党同志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改造主观世界,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不断增强政治定力,自觉成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准则》第四条中明确提出:“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对这两条规定进行解读我们可以得知,作为共产党员,必须信仰马克思主义,而“法轮功”等邪教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话、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宣扬唯心主义、有神论,这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根本对立,是社会的毒瘤。所以说共产党员相信邪教,参与邪教组织,完全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二、共产党员信邪教必受法纪严惩
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条例》给所有的共产党员面对邪教时划出了明确的不可触碰的底线——共产党员绝不能参加邪教组织。参加者必须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将按照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追究其刑事责任,实施法律惩罚。
三、共产党员要旗帜鲜明反邪教
党章不仅定义中国共产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同时还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等八项义务。能否认真履行这八项义务,是判断一个党员合格不合格的标准,也就是说党员只有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关于党员八项义务的规定,提高履行八项义务的自觉性,才能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对照八项义务,作为先锋战士的共产党员面对邪教时,就不能像普通老百姓那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是必须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主动站出来同邪教作斗争。最重要的就是牢固树立三种意识。一要树牢忧患意识。铭记习近平总书记“千万不能埋头经济社会发展,而忘记了我们面对的政治风险,面对的政治较量,否则就会犯历史性错误”的谆谆告诫,充分认识邪教问题的政治性质,科学分析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正确把握党和国家防范处理邪教问题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精神,毫不含糊地开展反邪教斗争。二要树牢政治意识。防范处理邪教工作的目标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邪教活动对党和国家大局的干扰,最大限度地消除邪教对党执政安全的威胁,最大限度地防止邪教对社会发展的破坏,最大限度地阻止邪教对人民群众的侵害。对此我们一定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有效处置,绝不允许邪教组织坐大成势、形成危害,绝不允许邪教活动干扰党和国家大局。在具体工作中,共产党员必须站稳政治立场,明辨是非,绝不能随波逐流、人云亦云;在工作角色上,当好战士、不做绅士,自觉守好一方阵地,绝不让邪教在当地发展蔓延、形成危害。三要树牢责任意识。共产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比一般群众更先进、更有觉悟,要在自觉维护正确的意识形态上做好表率、走在前列,做到自己不信、不练、不参与各种邪教和有害气功组织活动;还要劝阻家人、朋友和周围的人不参与其中。同时还要自觉参与并始终站在反邪教斗争前列,面对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决不能漠然视之、袖手旁观,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警惕,自觉带头与邪教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坚决斗争。积极向周围的群众宣传科学知识和科学思想,带领群众追求美好生活,树立科技致富、勤劳致富理念,正确对待坎坷人生,揭批邪教歪理邪说,动员群众抵制迷信、邪教,在反邪教斗争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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