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2 08:55 作者: 通讯员 闵亚凤 来源:合阳县司法局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5日,原告鲁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送冯某、陈某上学途中,与被告范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原告鲁某、冯某、陈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三原告被送往县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鲁某多处损伤;原告陈某头皮裂伤,多处损伤;原告冯某左侧外踝、内踝及跟骨骨折,随即冯某被转至陕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1.双踝骨折(左侧内、外踝骨折);2.跟骨骨折(左侧);3.左下肢骨筋膜室综合征;4.左踝关节皮肤挫伤"。后经陕西智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损伤属十级伤残,护理期限评定50日,营养期限评定70日。
合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事故中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范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冯某、陈某无责任。又知,被告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后鲁某、冯某、陈某将范某和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共计11万余元。
【审理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赔偿三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共计109000元;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8余元,鉴定费1872元,共计2240余元由三原告负担。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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