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17 08:49 作者: 通讯员 赵悦 来源:合阳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赵悦)近日,合阳法院甘井法庭依法受理并快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被告翟某某、李某某系夫妻。2016年4月被告翟某某因家庭生活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裴某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嗣后,裴某某向翟某某交付借款,翟某某向裴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被告翟某某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21年4月8日。因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21年8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翟某某、李某某返还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
受理案件后,了解到2016年裴某某向翟某某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当年利息9000元,实际交付金额为41000元。办案法官即向裴某某释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实际借款本金应为41000元而非50000元。被告李某某认为借款未交付与自己,借条上亦没有其本人的签字,故不同意履行还本付息之义务。对此,办案法官对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耐心向其进行释明,翟某某借款虽为个人行为,但被告翟某某借款时向原告讲明该借款为家庭生活投资,且经询问二被告亦认可该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故该笔借款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向原、被告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办案法官又组织原告、被告进行调解,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向原告裴某某返还借款20000元,并约定剩余部分于2021年12月30日前还清。
法条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