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18 10:15 来源:合阳法院
2020年3月9日,被告季某、刘某夫妇以家庭周转为由向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6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并约定利率、结息方式等事项。借款后,被告按约定清偿利息至2020年12月22日,此后被告再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庭审时,承办法官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快速查明案件事实。
5月17日,合阳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宣判了该案,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2.6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宣判时,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15天,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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