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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案例7

时间:2020-12-15 14:57 作者: 通讯员 康华锋 来源:合阳县司法局

【案情介绍】王某,男,初中文化。2011年5月,时任某村村委会主任的王某负责铁路回收地的核实上报及回收地补偿款的兑付工作。在上报确认铁路回收地的过程中,王某将火车站职工李某开垦的三亩回收地申报在其子名下。2011年11月,铁路回收地补偿款708742元回拨后,王某将农户申报的补偿款127142元(5200元/每亩)予以兑付,463000元入了村帐,付给工程指挥部103000元,以其子名义申报的三亩地补偿款15600元王某予以侵吞,在检查机关侦查期间,王某已将涉案款15600元退赔。

  【以案释法】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非法占有铁路回收地补偿资金,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审查期间能如实坦白所犯罪行,积极退赔,有悔罪表现,结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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