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5 16:35 作者: 通讯员 康华锋 来源:合阳县司法局
【案情介绍】2006年,杨某在担任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在村民申报移民补助的过程中,明知刘某不属于移民直补范围,与刘某共同合谋出具虚假移民证明及证言,促使刘某被确认为移民户并享受了六年移民直补共计18000元。2013年2月县移民局对刘某是否属于移民进行核查时,当场收回其移民直补存折和登记本。刘某已支取移民直补合计17992.8元,全部用于个人家庭开支。
【以案释法】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村委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移民等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与被告人刘某共同商议密谋,将本不符合国家移民补助政策的刘某申报为移民补助对象,致使被告人刘某一家被县移民局确认为移民直补对象,进而骗取国家移民补助款18000元。二被告人之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案件审查期间能积极退赔,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讯问程序】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编辑: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