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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案例4

时间:2020-11-25 16:34 作者: 通讯员 康华锋 来源:合阳县司法局

【案情介绍】乔某,男,初中文化。乔某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该村危房补助申报工作的便利条件,于2011年6月以该村四位村民的名义申报了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补助资金(每户7900元),审批过后乔某采用冒领手段从城建办领取了四户村民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存单。2012年7月,乔某委托李某从县邮政银行取出四份存单本息合计31861.3元侵吞归己,用于个人日常支出。2012年7月,镇城建办主任张某到乔某家谈到该房的危房补助申报问题,乔某的妻子白某在场听到后让张某给她家一个指标,张某答应后乔某申报了赵某、白某两户危房补助资料,审批过后乔某从镇城建办领取了两户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存单并交给赵某、白某。2013年8月,白某从邮政银行取出11900元,用于家庭开支。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乔某已将涉案款43761.3元已全部退回。

【以案释法】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某利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手段侵吞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乔某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退赔了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乔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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