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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约买卖合同公证解决当事人后顾之忧

时间:2019-11-04 17:45 作者: 通讯员 赵东 来源:合阳县司法局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赵东)近日,王某、李某一同来到合阳县公证处咨询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王某表示要将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一套出售给李某,李某自愿购买。经公证员了解得知,基于该商品房开发商的原因,上述商品房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因此,该商品房便不能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证明买卖行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更为了防止纠纷、对双方有个制约,他们要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受理公证员初步审查证据材料后,告知王某虽然购买了上述商品房并已实际占有使用,但是不动产在我国实行登记制度,王某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进而在法律上就没有对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因此,公证员认为王某和李某的申请不适宜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建议他们可以申请办理《房屋预约买卖合同》公证。通过设立若干条款,双方可以达到证明买卖行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对双方进行约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的目的要求。

根据公证员的建议,王某与其配偶张某(上述商品房系王某夫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因此该商品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共同作为卖方,李某作为买方,签署预约买卖合同并申请办理《房屋预约买卖合同》公证。预约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商品房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房屋交付时间、过户登记手续及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卖方王某及配偶张某承诺待合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将上述商品房出售给买方李某。

预约买卖合同公证对预防交易纠纷、尊重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约束交易双方的法律行为、促使交易的灵活性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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