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2 09:29 来源: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这句话说起来容易,但做起来就有人大打折扣,总有人心存侥幸,酒后驾车。近日,由合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王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案情回顾
家住合阳县城区的王某,2023年7月21日晚上11时许,在家喝完酒后出去办事,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在行驶到合阳县城区武帝路中段,被交警队城区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后经对其血样提取,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19mg/100ml,依照法律规定,王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危险驾驶之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也给自身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因此,我们每个人都要提高安全文明驾驶意识,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体现在行动中,为平安出行、道路安全作贡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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