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3 19:57 作者: 通讯员 康华锋 来源:合阳县司法局
【案情介绍】雷某,男,初中文化。2010年,某村决定在村里修建广场,时任村委会主任的雷某代表该村与张某(另案)签订了村广场建设工程协议书。工程完工后经测量广场面积为2536.76平方米,加上张某修建围墙等其他工程,应付工程款208500元。雷某为了给自己弄钱,让张某想办法多报账,张某在工程决算时按建筑材料、机械、用水、用电、人工费等项目报账,工程费用计算为24万元,多报了31500元。修建广场的资金系村争取的财政拨款,决算前已支付给张某工程款78500元。2014年10月县财政局给该村拨付了30万元资金,其中给张某支付了工程款13万元,其应得的工程款208500元已全部领取,多报的31500元工程款挂在张某名下,二人约定由雷某领取。
【以案释法】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指使他人利用虚报工程面积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雷某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有自首行为,结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雷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雷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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