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2 14:56 作者: 通讯员 赵延红 来源:合阳县司法局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赵延红)近日,在援助工作人员秦鹏远的努力下,原告仵某与被告孙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孙某赔偿给仵某因帮工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500元,该案达到定分止争。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9年7月25日,被告家给其母亲送葬,原告在被告家帮忙。在当天帮忙过程中,原告因口渴喝果啤开瓶时,瓶盖爆开致伤其右眼,先后被送往县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治疗,花去巨额费用。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70岁的仵某便到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案指派给责任心强、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人员秦鹏远办理。
秦鹏远了解了案件情况,告知原告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原告在无偿帮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其开瓶盖时方式不当导致其受伤,自己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同时详细为原告计算各项损失费用。经过庭审,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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