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2 18:39 作者: 通讯员 赵延红 雷小娟 来源:合阳县司法局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赵延红 雷小娟)2007年12月7日,王某响应镇上号召,低息贷款购买奶牛以发展致富。在养殖过程中,王某考虑到家中的现实情况,母亲年迈,自己也力不从心,便在奶牛站站长雷某的介绍下,于2008 年9月9日与张某达成协议,王某名下的4头奶牛转让给张某,张某偿还王某在信用社的奶牛贷款41600元,有关奶牛的补贴政策一并转让给张某。合同签订后,王某履行了相关的交付义务,但张某在承担部分利息后,以奶牛已转让给其舅父,自己不再是奶牛的所有人不再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致王某名下的贷款至今未能偿还。
2019年6月24日,王某携带自己的贫困明白卡来到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工作人员积极热情的接待了王某,并及时指派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雷小娟律师承办此案。
在诉讼过程当中,援助律师协助王某提供了相关证据,并就相关的法律问题给张某进行了耐心的讲解,张某亦认识到虽然奶牛自己随后转让给其舅父,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在本起买卖合同纠纷中,自己为合同相对方,合同义务的承担人,必须承担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分期支付奶牛款共计41600元。
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双方当事人,不能对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身处法治社会,当权益受侵害时,每个人都应当及时拿出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