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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和除斥期间有什么区别

时间:2019-09-02 09:48 来源:找法网

 由于社会的发展诉讼和除斥的问题成为人们关心和了解的对象,那么通过以下这篇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关于诉讼和除斥问题在社会的重要性,加强了我们的法律意识。

一、 诉讼期间和除斥期间有什么区别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点的区别的理解:主要因素在于,有的权利产生了,并不代表马上能行使。

1、 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此期间届满,权利归于消灭。

(1)除斥期间通常自权利成立时起算。比如《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2)例外情形下,也可从权利能行使之时起算。如《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合同法解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二条、《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等也作了特别规定,有兴趣可以去看一下)

2、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暂且不讨论该条后半部分)这就涉及一个“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过程。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举个例子:这里保管者就有通知寄存人的义务,可是财物毁损时保管者正忙,后来忘了通知寄存人,过了两年之后寄存人才知道这回事,那么寄存人主张权利的时间点就应从知道时开始,不然早就丧失了胜诉权,对吧?(即使后来因为各种各样原因,寄存者过了诉讼时效仍未主张权利,追偿请求权依然存在,这是与上面除斥期间例外情形相区别的重要特征)

诉讼期间和除斥期间有什么区别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有什么

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

第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第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

第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

第四,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行使。

主张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即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不可以自行撤销合同,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主张撤销权是除斥期间的观点认为,债务人、第三人有诈害行为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因此撤销权时效,属除斥期间。本条规定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和五年。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诈害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五年。期间届满,当事人撤销权消灭。

  三、担保除斥期间为保证期间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的算法是一样的:均为有约定的话从约定,无约定的话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是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同时,保证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须具备一定的要素,否则,保证合同不成立,保证人免除承担保证之责任,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依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是人的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本质是信用担保,是保证人以其个人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约定,并最终可能会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与主债权人,而非保证人与债务人,故保证合同为单务、从合同

而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一旦经过,其法律后果是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故确定保证期间是否经过,对案件的裁判尤为重要。保证期间可以细化为三种:一是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若未约定,推定为六个月;二是虽有约定,但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六个月;三是约定中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推定为两年。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应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应当在此期间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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