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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房屋租赁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时间:2016-03-30 16:58 作者: 特约通讯员 杨军 来源: 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杨军)雷某租用陈某房屋用于经营,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近年来,双方因房屋租金产生 分歧,经常发生矛盾。陈某考虑到与雷某有口头约定的租期,故一直未与雷某解除合同。2016年1月17日双方口头约定的租期届满,陈某要求增加房租,雷某 不同意,加之以前由此产生的不愉快,双方的矛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无奈,陈某于2月向法院诉讼要求解除与雷某的租赁合同,并由雷某赔偿损失。

受理该案后,经主审法官与当事人交谈,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主要原因就是近年来双方因房屋租金的涨幅过多产生的矛盾。雷某也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陈某折价赔偿房屋租赁期间的添附物。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解除合同时,添附物的归属,致使矛盾一直得不到解决。

抓住矛盾的焦点后,主审法官开始寻找化解矛盾的切入点:一方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明 确权利义务及相应责任;另一方面邀请陪审员背靠背做当事人的工作,为彻底解决纠纷奠定基础。通过几天的努力,双方均表示愿意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由于雷某还 正常营业,为了不影响雷某的生意,主审法官利用下班时间多次与雷某沟通交谈,终于使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雷某愿意解除租赁合同,并承诺在三日内自行腾出房 屋;雷某在租赁期间添置的附着物(水表、电表、隔墙门等)归陈某,陈某给付雷某折价款1500元。

协议达成后,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协议。一起多年的纠纷在法官的不懈努力调解下得到了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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