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15 17:04 作者: 岳含笑 来源: 渭南政法网
用通俗易懂的话说,离婚案件主要处理三大问题:一是婚离不离?二是孩子如何抚养?三是财产债务如何分割?而在处理财产债务问题时,房产又毫无疑问是重中之重,那么,尚未取得产权的房产应该如何处理呢?近日,大荔法院双泉法庭在处理一起离婚纠纷时就涉案房产灵活进行调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该案原、被告结婚已经数年,育有两名子女,但由于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在生活中时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并无异议,对子女抚养也决定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唯一存在争议的是在刚结婚时,双方在大荔某小区认购了一套商品房并已装修入住,但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房产证,如何处理该套房产成为解决双方矛盾的最后一道难题。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双泉法庭受理案件后,通过谈话,了解到双方早已分居,该房屋现实际由女方居住,双方均同意以该房由一方居住使用并给付另一方折价款的形式进行调解,但均顾虑房子没有证,怕离婚后再因房屋后续问题发生其他纠纷。了解到双方症结所在,承办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劝导双方尽量做到好聚好散,不要为些许利益扩大矛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就该房产的详细情况进行询问。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该房屋由女方居住使用并单独享有今后与开发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等权利,男方对其应得份额自愿表示放弃,由女方给付男方部分折价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均表示满意并就金钱给付内容迅速履行,案件得到圆满处理。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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