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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先予仲裁”是与非 统一仲裁司法审查尺度

时间:2018-06-11 17:03 作者:   来源: 渭南政法网

我国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因此,仲裁以民商事争议或者纠纷的实际发生为前提,无争议或者无纠纷,即无仲裁。然而,近期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在金融监管政策禁止其提供增信措施的情况下,通过引入仲裁为网络借贷的信用背书,于是就出现了所谓的“先予仲裁”。大体情形是,当事人签订网络借贷合同而未发生任何纠纷前,仲裁机构就预先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还有的虽已发生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仲裁机构未进行审理或者主持调解,就根据实际发生纠纷前,随网络借贷合同签订的调解、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

当事人持存有这类情形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一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多数观点认为,“先予仲裁”背离仲裁解决纠纷的本来意义,违反仲裁法有关规定,违反法定仲裁程序,不应立案执行。司法实践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面对这类纷至沓来的执行申请,裁量尺度不一。有的予以执行,有的则不予受理、不予执行。尤其是个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理由欠当,争议很大。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请示,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作出批复,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先予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执行申请。同时,批复还规定应当认定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情形。批复在坚持法治思维的同时,还对支持互联网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政策考量,力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坚定不移、一以贯之地支持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积极推进以仲裁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尊重和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执行力。毫无疑问,批复仍然秉持这样的司法态度和理念。我们有理由相信,批复的施行,对引导仲裁规范运行及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统一仲裁司法审查的尺度,促进有关执行案件的解决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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