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20 08:39 作者: 特约通讯员 苗建丽 来源: 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苗建丽)近日,合阳法院甘井法庭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双方当事人无异议。
2017年10月23日,建设工程负责人雷某持2000年4月《某村小学教学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某村拖欠工程款的挂账凭证和起诉状来到甘井法庭,要求某村委会支付拖欠其工程款23万余元,并支付该工程款的逾期利息。甘井法庭受理该案后,仔细查阅起诉状内容及原告雷某提供的以上两份证据,承办人发现本案主要存在有两个问题:一是《合同》是否属原告雷某某与某村委会所签定;二是村上拖欠的工程款内是否包括原告雷某某已领走的50000元,经询问原告雷某讲此50000元不包括在拖欠工程款内,而现任村长及村会计证明时间长记不清了。
为了将该案弄清弄明白,还事情本来面目,承办人带着以上两个问题先后两次驱车来到20多公里的金峪镇农经办调查村上账目并取证,经查:1998年原告雷某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担任经理,2000年该公司招标后委派原告雷某负责某村小学建造教学楼,2000年4月某村委会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定了《某村小学教学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0年8月该公司按期完工,之后村上分别多次支付给该公司部分工程款,其中包括原告雷某作为该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12月30日已领走50000元工程款,下剩18余万元在镇农经办给村上已挂账。此案查了个水落石出。
2017年11月15日,承办人将原告雷某与某村法定代表人村主任通知到庭并召开听证会,将调查的证据及情况进行听证,原告雷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对法庭调查的村上欠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余万元及雷某不能作为本案原告主体无异议,并对法庭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表示钦佩,主动建议法庭依法驳回原告雷某的起诉。后法庭做出了上述裁定,当庭送达了裁定书,双方满意。
近年来,甘井法庭始终保持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良知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总结经验,在经验中不断探索,勇于担当,乐于奉献,做到了公平公正,在辖区深受群众信赖和称赞,社会反响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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