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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冤假错案成因与防范

时间:2015-11-04 11:55 作者:   来源: 渭南政法网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

从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无论是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李怀亮杀人案,还是佘祥林、杜培武案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而且公检法办案人员对存在的问题都很清楚,并由此导致案件一而再、再而三的被退回补充侦查或发还重审。如果公检法任何一个机关能够坚守法律底线,坚持定案证据标准,可以说不需要业务多么精通就能够做出正确判断,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但遗憾的是,就是这样一些案件经过公检法层层关口,经历慢长时日,大多仍然是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告终。这也是这些案件之所以引发公众强烈不满的主要因素。

而且,这些冤案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事后证实,案件在侦查阶段均存在刑讯逼供,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靠被告人的供述定案。公安机关在取得嫌疑人的口供之后,马上作破案、结案处理(而且许多地方政府会立即对公安进行表彰、授奖,根本不考虑还要经过法院审判、判决。这已不仅仅是搞“有罪推定”了,而是公安、政府直接作“有罪认定”)。而许多该固定、收集的证据没有固定、收集。案件在公安、检察和审判各阶段几经反复,往往是若干年过去,明知案件证据不充分、不扎实,但再要收集证据已时过境迁、为时已晚。可以说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观念,以及因之而来的刑讯逼供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最根深蒂固的错误观念。而这些案件最终又因“亡者归来”、“真凶出现”或“事实证据不足而被推翻”,形成冤假错案。反观之,如果能够切实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毫无疑问,这些冤假错案均不会发生。

因此,“疑罪从有”、“疑罪从轻”、“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等错误刑事司法观念,以及由此而来的刑讯逼供恶习,是绝大多数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根源和成因。有人从司法人员的作风、责任心方面总结,不能说没有一定关系,但核心还是错误的司法理念问题。

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对策

(一)坚持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加强检察机关对于侦查环节的监督。

刑事错案涉及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管机关等部门,同时这些机关也是构建防范机制的主体,笔者认为这些部门应该坚持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原则,尤其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其职责也是权利。要防止冤假错案首先必须加强对于侦查环节的监督和制约,因为侦查环节是整个诉讼过程的先导,如果在这个环节就出现错误,增加了出现了错案的几率。冤假错案出现的主要症结还是在于侦查阶段,针对此种情形,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对于侦查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把关,做到防微杜渐。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必须把握好介入的尺度,一方面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本身任务繁重不可能事无巨细,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不能遇阻代庖。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配合的同时更要侧重于制约,至于如何做到这一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注意把握好机制创新和严格依法办案二者关系。我们在构建防范冤假错案机制的时候,必须始终坚守严格依法办案的原则,不能顾此失彼,诚然,诉讼制度的进步离不开机制的创新,但是机制创新也不能突破依法办案的框架,超越法律的园囿。二是介入要把握好引导侦查和监督侦查二者的关系,必须明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主要职责是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办案尤其是对侦查现场的监督,引导侦查的同时必须兼顾监督侦查,两者应该并重。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批捕、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三项,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承担着很大的责任,如果这一环节把关不严,将对后续程序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要在侦查监督上做足功夫,牢牢把好这一关:首先检察机关侦监检察部门必须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准,培养一批专业人才,熟悉侦查工作,才能对侦查工作做好引导和监督工作;其次,检察官要履行客观性义务。检察机关在保障人权和法律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侦查监督既是对侦查工作的保障,也是对人权的保障制度。检察官在审查逮捕的时候必须保持客观中立的地位,广泛地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乃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再次,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对于逮捕的证据条件必须高标准要求、分层次把握。诚如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所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般要求是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能够证明构成犯罪。对于情节复杂的命案等重大案件,如果证据比较薄弱,但已收集到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基本上能够证明已构成犯罪,则可以适用附条件逮捕,引导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证据。如果捕后收集不到确定犯罪所必需的证据,就立即撤销逮捕决定。在同一个法定条件下分层次把握具体适用标准,一般逮捕和附条件逮捕互为补充,在逮捕环节就可以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刑事执法队伍,预防和减少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习近平总书记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徒法不足以自行。钢的法律,铁的规章制度出台后,执法者就是决定的因素。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有效执行,必须造就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忠诚可靠、求真务实、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勤政廉洁的高素质的刑事执法队伍。凡是从事刑事执法的干警,都必须具备忠诚尽责的职业信念,执法为民的执业宗旨,秉公执法的职业追求、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务实高效的职业作风、无私奉献的职业品格、惩恶扬善的职业良知、勤政廉洁的职业操守;做到立场坚定、刚正不阿,无私无畏、执法如山、不以亲疏论厚薄、不以情感代法律、自觉抵制权力、关系、人情、利益的压力和干扰,始终保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做到不偏不倚,认真负责地办理每一件刑事案件,不放过一点蛛丝马迹,对案件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严格执行法定的办案程序。只有刑事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了,责任心强了,做到所办理的案件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经得住追问、推敲和历史的检验,就能达到有效预防和减少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 防范冤假错案必须恪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决定大多数情况下,导致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刑讯逼供,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杜绝刑讯逼供的“良方”之一。纵观在我国有着较大影响的那些冤假错案,可以说每一桩背后都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在作祟的情况。防范冤假错案,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除了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之外,非法证据规则坚守更显得举足轻重,这就要求司法办案人员坚决杜绝和远离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行径,绝对地制止滥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侵犯嫌疑人合法权利等违法行为。同时,有必要落实刑讯逼供的问责制,从根源上防范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出现,从而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防范冤假错案必须保障当事人和律师辩护的权利。

在案件处理的全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充分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辩护的权利,重视他们辩解的内容。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提出的侦查活动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要毫不逃避,依照法律严格处理。依法排查有可能存在于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对于任何可疑点都要严查予以最终确认。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要坚决依法予以排除,对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以及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经审查确认的,必须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此外,要切实依法保障律师的各种相关权利,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要充分重视,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对案件处理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充分保障和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作者系潼关县法院法官)

什么是冤假错案?从某种意义上讲,冤假错案伴随着审判制度的始终。因为,没有人能还原案件的全部真相。从古至今,冤假错案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增加人们对司法之不信任,也许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刑事司法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冤假错案。在崇尚法治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本文拟在对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分析,客观公正的对当前刑事冤假错案的认定进行分析与阐述,客观公正的对当前刑事冤假错案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评析,从而提出仅供参考的防范性对策,以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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