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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检说案】没钱花偷电动车 构成盗窃受处罚

时间:2024-10-18 09:19 来源:合阳检察

没钱花就伸出“第三只手”, 近日,由合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阎某涉嫌盗窃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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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家住甘肃兰州红古区的阎某,2013年曾因盗窃受过当地司法机关的处罚。今年年初来合阳,在一工队打工,因工队未能及时付工资,没钱花的阎某就打起了歪主意,便“重操旧业”干起了盗窃的营生。今年7月至8月份,阎某先后在合阳城区盗得电动车四辆,销赃后获赃款15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阎某所盗电动车总价值34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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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毋庸置疑,取财之道自然应是正道。人生路不会一帆风顺,有时充满坎坷、曲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就不会有没钱花就去偷的想法,自然就不会做违法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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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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