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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继父与母亲离婚后,继子女还需履行赡养义务吗?

时间:2023-02-06 10:10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赡养父母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但是在再婚家庭中

如果继父与生母离婚了

继子女是否还需赡养继父?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小允、小兆、小充三姐妹幼年丧父,小允18岁时,母亲带着姐妹三人改嫁,与顾某结婚组成家庭。很快小允经人介绍离家打工了,而妹妹小兆、小充分别在读初中和小学,与母亲、继父四人生活在一起。继父顾某有点手艺,加上母亲能够吃苦耐劳,一家人的生活很快有了起色。但再婚家庭,相处并不容易,日子在不断的矛盾纠葛里一天天过去,三姐妹终于长大成人,分别建立了自己的家庭。母亲和继父的矛盾也越来越难以调和,最终离婚,两家人不再来往。

  2022年10月,三姐妹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继父顾某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把姐妹三人抚养长大,形成了抚养关系,现在年老无劳动能力和收入,且身患疾病,要求三人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今后的医疗费用每人各承担三分之一。

  大姐小允辩称,其在母亲再婚两个月后就外出打工赚钱养活自己,未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不同意赡养。

  小兆、小充辩称,二人是靠母亲辛苦赚钱及亲朋接济长大,与继父未形成抚养关系,且母亲已与继父离婚,继父无权要求其赡养。

法官释法明理

双方达成和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允在重组家庭中与顾某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后离家打工养活自己,不足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对顾某没有法定赡养义务。母亲与顾某再婚时,小兆、小充还在上学,均系未成年,随母亲与顾某共同生活直至成家。根据顾某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顾某曾给予二姐妹生活、教育上的照料,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权利义务与生父母相同,即使生母与继父解除了婚姻关系,继父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也不能自然解除。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法院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继子女应当支付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必要的赡养费用。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小兆和小充应当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

  开完庭后,法官又多次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见:顾某自愿放弃要求小允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小兆和小充一次性向继父顾某支付赡养费5万元。经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该案案结事了。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后语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相关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判断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主要以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继父母子女关系虽然以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抚养关系产生于继父母子女的共同生活时间、继父母实际承担的抚养义务和教育责任等,并不当然依附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能认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终止。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子女,应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即使生父(母)与继母(离婚)。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法院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应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必要生活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第二款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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